为加快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技术产品,促进节能降耗,国家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,并公布了《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(2008年版)》(财税[2008]115号,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为认真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,鼓励企业积极采用节能节水设备,提高能源利用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》等有关法规政策,经研究确定,对企业购置使用符合《目录》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情况做如下通知:凡购置了《目录》中所列设备的厂家,该设备投资额的10%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;当年不足以抵免的,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。特此通知有关购置了我公司设备的厂家。
附:《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(2008年版)》


